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11浏览次数:249

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证明信)。
     二、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接转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在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使用介绍信,但应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四、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等原因变更校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隶属关系的,需持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至接受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五、正式调出本校或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六、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
     七、学生党员毕业时,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其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八、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由各党总支开具介绍信(每人一张),由各党总支派专人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介绍信要交给本人签收,由其自己携带,不得装入档案和平信邮寄。签收单交党委组织部备存。
     九、凡由外单位调入(返回)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党员和新入学的学生党员,应在其办理入校手续时,持县级及县级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省外调入的抬头写“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内高校和市内单位调入的抬头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组织部”),到学院党委组织部转入组织关系。党委组织部在审核有关党员材料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十、持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校时,应将证明信交还党委组织部备存。
     十一、持证明信来本院学习、工作的党员,可直接将证明信交给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十二、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党委组织部同意,由原单位保存。
     十三、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统一使用黑色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楚,书写符合格式要求。
     十四、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由自己转办携带。不能自己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以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也可以由党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五、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介绍信或证明信,切勿丢失。一旦丢失,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报告。经查,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十六、党员离开原单位,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或证明信抬头所称单位办理接转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导致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过期的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最后开出单位另行补转。对经教育不改的党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

                                  中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