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11浏览次数:212

 

1.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有什么区别?
(1)党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会议不是党的领导机关,它只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解决时,由同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代表名额的决定和产生办法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由下一级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不需要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部分代表可不采用选举办法产生。
 (3)职权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有关条款分别作了规定。
2.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去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党的基层组织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将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3.党的基层组织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党的基层组织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复后,党的委员会要将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决定通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
  4.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持慎重态度。首先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不能成立或不充分,不能批准;其次对于延长期限不明确的,要在批复中明确具体延长时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延长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再次上级党组织批准下级党组织延期换届选举后,要注意了解情况,帮助下级党组织创造条件进换届选举。
  5.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那些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6.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那些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党员大会选举。
  7.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由那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8.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9.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候选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时,其候选人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组织不得直接指定候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但必须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
  10.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力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11.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2.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的,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党员较多,为有利于党的委员会同离退休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离退休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
  13.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力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4.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中有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必要的。在酝酿候选人时,党组织可以向党员说明这一点。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
  15、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缺?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缺。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6.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怎么办?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空缺,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7.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选举?
  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选举。书记、副书记或常委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在履行委员的手续。
  18.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
  不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9.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如何提名?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上进行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20.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那些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或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数。在确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3)推选(通过)监票人;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也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曾作过说明: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