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技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航海技术学院发布时间:2023-12-2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和健全航海技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航海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本单位各项事务实行共同领导、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党政共同决策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学校“三定”方案所规定的本单位职责的履行,以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与落实。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二级学院(部)党的建设、体制机制、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对外合作、文化传承创新、行政后勤等主要工作,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决议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 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三)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及综合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四)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方案。

(五)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总体发展的目标、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和本单位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五)负责涉及保密、安全稳定、和谐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党总支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其主要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党总支书记要支持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要支持党总支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享有表决权。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扩大参加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或需要由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通知开会、有关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制发会议决定的文件等。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及时存档备查。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党总支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共同签发。

第五章 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提出:学院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商量后提出。一般事项,由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提出。各类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并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会前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对于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在会议上提出意见的议题(非涉密),应在会前将有关材料分发相关人员。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时,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进行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态度鲜明。

2.会议讨论要围绕中心,讨论充分。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挥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表决或票决。

3.讨论有关干部和人事问题,一般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如果原定的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和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4.对于只需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5.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并责成相关人员进一步调查研究,然后再交会议讨论决定。

6.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集体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重大而又紧迫的事项,本需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因故无法开会讨论的,需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处置,但需要在下次开会时进行通报。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